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受理至5月底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5.04.30
為保障養殖漁友權益,建立最新養殖漁業放養量資料,作為後續產銷輔導及天然災害救助依據,高雄市政府海洋局籲請漁友於5月底前至養殖所在地區公所申報放養量資料,保障既有權利。
海洋局表示,依據「養殖漁業放養申報作業及審查要點」相關規定,領有養殖漁業登記證之養殖漁民,應於每年5月底前檢附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水權狀等水利機關核發之水源使用證明文件影本,向養殖所在地之區公所辦理養殖放養申報;如截止申報前尚未進行放養,仍需先行申報,並填寫預計放養日期,於放養後再儘速至區公所辦理異動申報。
養殖漁業放養量申報是養殖漁業管理與輔導的重要措施,也是養殖漁民與政府辦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的重要依據。養殖業者如不及於截止日前提出申報,將影響自身權益,為維護漁民朋友權益,海洋局籲請養殖漁民在5月底前務必到養殖所在地區公所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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