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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26
Saturday
13:58

推動省能陽光社區計畫提供補助措施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09
一、為推動國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應用, 經濟部能源局業訂定「經濟部能源局陽光社區建構補助作業實施計畫」。其中計畫中有關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事項茲摘要如下:(一)受理有意願設置太陽光電系統民眾之洽詢並協助轄內有意願參與「陽光社區計畫」.之居民進行規劃。(二)於「陽光社區」計畫申請區域內,整體規劃設計公共設施利用太陽光電系統及相關推動措施。(三)「陽光社區計畫」申請及獲補助後區域內太陽光電系統之設置及推動。二、旨揭「實施計畫J ,係為建構國內太陽光電整體社區應用環境,鼓勵縣市政府(主動規劃)及民眾(配合設置)積極參與生活區域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利用,建立長遠、制度性之環保與自主供電環境。三、實施計畫中有關「陽光社區」內涵包括「陽光社區民間建築」及「陽光社區公共設施」,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擇其所轄之適合區域,進行區域內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之規劃建造並申請設置補助。其中「民間建築」部分之設置規劃規模應符合以下事項:(一)應包含十五棟建築或逾一百二十戶可居住使用戶數;其戶數之計算依當地建築管理機關發給之使用執照所載戶數認定之。如申請本計畫補助時,尚未取得使用執照者,得以建築許可文件或建築設計規劃圖暫代估計。(二)每棟建築物系統設豐容量應達一峰肚;居住使用戶數逾五十戶者,該棟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容量應達五峰肚。(三)建築物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系統總設置容量,應達四十峰肚。申請補助前己依他種補助計畫取得本局補助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不得列入該四十峰肚設置容量之計算。 但不在本計畫之補助範圍內(另依經濟部能源局「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補助),對太陽光電系統不做特別要求。另有關「公共設施」部分之設置規劃應符合以下事項:(一)「陽光社區公共設施」設置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應以供作公眾使用目的,並應選其於明顯位置處設置,以達示範展示之功能。 對於供作公眾使用為目的,爰應選於明顯位置設置,以達示範展示之功能,系統並應滿足所訂之要求條件;經濟部能源局並視申請者配合投入之程度給予相對於民問部分設置容量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之發電系統設置補助,並另依「陽光社區民間建築」系統設置完成之容量給予申請者陽光社區推動管理費補助,進行陽光社區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推動規劃、設置業務管理及宣導、推廣業務活動。四、本實施計畫依送達時間採隨到隨審,年度補助之核定額度,自年度開始起迄年度「陽光社區公共設施」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補助設置總容量達六百峰千瓦止,或經濟部能源局年度相關預算用罄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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