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稅有多種繳納方式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09
依據印花稅法規定,應稅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除可於郵局購買印花稅票貼用外,亦可個案申請開給繳款書,再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繳納,或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彙總繳納。現行印花稅票有新臺幣1、3、5、10、12、20、50、100、200元等九種面額,當應稅憑證金額巨大,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時,該局建議,可持應稅憑證向稅務局申請開給繳款書,逕向代收稅款公庫繳納後,將完稅繳款書的「通知及收據聯」粘貼於憑證,即完成納稅程序。另外,公司行號、補習班或事業組織因書立應貼印花稅票憑證數量很多,不方便逐件貼花、銷花時,可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按期彚總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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