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合夥之營業稅繳稅新變革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5.03.25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繳納應納稅額半數之新制規定,自104年度起施行,將於105年辦理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惟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決清算申報,於104年申報當時即有前項之適用。
國稅局解釋,商號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於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依規定格式書表向國稅局申報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計算繳納,因此,有上述情形之營業人即需依新制辦理。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次修法前兩稅合一制度,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需先辦理申報,但無須計算及繳納其應納之結算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新制修正為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應以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後,為應自行繳納之稅額,並於申報前自行繳納。而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營利所得,以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
國稅局並提醒納稅人,自行繳納稅款可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自繳繳款書三段式條碼列印」線上印製營利事業所得稅繳款書,該系統自動檢覈統一編號邏輯的功能不但省時方便,亦可避免人工填寫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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