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代步車酒駕法院判刑並罰款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怡萱/草屯報導
2015.03.05
一名年僅42歲的張姓草屯鎮民,因涉嫌騎「電動代步車」酒駕肇事,被南投地方法院判刑併罰款9元;草屯警分局今天警告:並非騎電動代步車就能酒駕,一旦「吹」出酒精超標,一樣送辦並裁罰。
警方說,這起騎電動代步車酒駕被罰的刑事案件,應該是台灣地區相當特別的案例,且這位酒駕肇事的張某,自認為「騎電動車」就能不受「酒測」,那是大錯特錯。
草屯警分局調查,這位張姓民眾,103年8月騎著電動代步車至市區應酬,但返家途中卻肇事,並致人受傷;警方趕往車禍現場處理,之後警方委由醫院對張姓電動代步車駕駛,抽驗酒精濃度,結果高達0.231,超過標準值,所以警方將他移法辦。
據了解,張某是在酒後騎電代步車,在草屯市區的敦和路上,撞上了路人,雙方都受輕傷;經抽張某血液中的酒精濃度值231mg/dl,警方則將張某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舉發,且再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
南投地方法院審理時,張某坦承酒駕,法官審理終結,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個月緩刑2年,須繳罰款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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