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網路銷售依法報繳營業稅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5.02.0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個人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接獲岡山陳先生來電詢問:個人在露天拍賣網站銷售商品,是否需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表示,個人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與實體店面之銷售行為並無不同,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岡山稽徵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定課徵營業稅。
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隨時檢視其每月之實際交易資料,如果每個月銷售貨物之銷售額未達到8萬元者(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得暫時免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
但若最近6個月平均每月銷售額已達8萬元(銷售勞務為4萬元)應即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依法繳納營業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若個人經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平均每月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者,即應依規定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稅款,以免遭查獲補稅送罰。
該所提醒,營業人透過網際網路交易或實體通路銷售貨物或勞物,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營業人千萬不要心存僥倖,以免遭受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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