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公寓大廈公設見證移交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5.02.09
為推動便民服務,提高行政效率,台中市都市發展局將公寓大廈公共設施設備見證移交事項,於今年一月一日至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由「台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台中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以加速見證移交時效。
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7條第1項規定,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以及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與廠商資料、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機械設施、消防及管線圖說,於管理委員會成立或管理負責人推選或指定後七日內,會同政府主管機關、公寓大廈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現場針對水電、機械設施、消防設施及各類管線進行檢測,確認功能正常無誤後,再進行移交。
為加速公寓大廈公共設施設備見證移交時效,市府都發局依據台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0條第1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將見證移交事項於今年一月一日至明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由「台中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及「台中縣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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