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查核民營停車場保障民眾權益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5.01.28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為提昇停車場服務品質,維護民眾停車權益,103年輔導72處民營停車場合法經營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並針對民營停車場業者違法營業行為共計裁罰157件。
交通局指出,依停車場法第25、26條規定,路外公共停車場應於領得停車場登記證後,始得依法營業,違反規定者,處負責人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責令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
為推動「路外為主、路邊為輔」的停車管理策略,該局業務執行面,著重於利用有限人力積極輔導無證民營停車場業者合法經營,103年共有72處民營停車場取得停車場登記證。
另配合審計單位針對高雄市違法民營業者加強裁罰之建議,102年底清查高雄市設籍課稅停車場業者,共計208處無證停車場業者列管查核,已督促87處停止營業,輔導24處取得停車場登記證,依法裁處109件。103年針對所有民營停車場業者違法營業行為共計裁罰157件。
交通局表示,裁罰實質目的是為了督促民營停車場業者改善停車場硬體設施與管理措施,以符合法令規定,並提昇停車場的服務品質。
該局呼籲,高雄市無申請合法立案登記的停車場業者主動申辦停車場登記證,該局備有專人提供諮詢,協助輔導業者克服停車場經營管理所面對之問題。為提供民眾數量充足、優質的路外停車環境,並表示將持續辦理民營停車場查核與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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