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自撞電桿火燒車
台灣新聞網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15.01.12
斗六分局呼籲「勿酒後駕車」!斗六市中興路附近,發生一起酒駕交通事故造成自小客車失控撞擊電桿,導致燃燒焚毀,所幸駕駛命大,迅速逃出車外,只受到輕微擦傷,未釀成悲劇。
斗六分局表示,天氣寒冷,年冬尾牙許多民眾喜歡喝二杯去寒,又抱持僥倖心態,酒後貪圖一時之便,勉強開車回家,殊不知酒後人體中樞神經受損,影響平衡感、反應力變差、注意力遲緩、視覺能力模糊、判斷速度及距離能力降低、運動神經及動作協調性遲鈍,看不到車道線,對號誌反應遲鈍,剎車時往往慢了一、二秒,以致於無形中增加了酒後駕車的肇事機率。
斗六分局長卓金益指出,出門飲宴前請先思考「如何安全回家」,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酒駕絕對不騎車或開車,應選擇搭乘大眾交通工具、計程車,或指定駕駛、代理駕駛等替代方式,以保障自己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另KTV、餐飲營業者,須盡到社會責任,若發現有飲酒之消費者欲離開之際,應主動提醒勸導切勿酒駕,並詢問是否須代叫計程車,或代為聯絡親友接送,讓消費者安全回到家,若是三五好友聯誼餐敘,亦請相互提醒有駕車者請勿飲酒,以免發生酒後駕車肇事之悲劇。
卓金益呼籲,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
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汽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者,處罰吊銷其駕駛執照,惟人命無價,請各駕駛人關心自己及你的家人,並想想其他無辜的用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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