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旦連假可經勞資協商決定放與否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12.22
因應元旦四天連假,軍公教人員於一月二日屬彈性放假,十二月二十七日需補班、補上課,但一月一日、二日為勞動基準法所規定勞工應放假之紀念日,勞工工時制度如果屬於雙週八十四小時(隔週休)者,十二月二十七日則不須補班。
台中市勞工局表示,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二十三條規定,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及隔天一月二日,屬於應放假日,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這二天雇主則應依法給假並給薪。
勞工局並指出,明年一月一日、 二日分別為星期四、五,如果元月三日及四日原為勞工的休息日或例假日,則無需調整放假,可形成四天連續假期。
針對輪班制的勞工,雇主如果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一月一日、二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此外,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後,與其他工作日對調,則該休假日已成工作日,當日雇主自可要求勞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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