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不得銷售予未成年人
台灣新聞網記者吳怡萱/花蓮報導
2014.12.19
花蓮縣政府表示,市面上各大賣場、超商及便利商店等普遍販售垂手可得且種類多元的低酒精飲料,由於業者大多不願肩負起把關過慮購買者年齡之社會責任,以致目前充斥各地的低酒精飲料,正慢慢影響青少年身心發展與健康。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飲酒,任何人均不得供應酒品予兒童及少年;違反規定者將依該法第91條規定處罰鍰。
縣政府籲請業者恪遵上述規定並善盡社會責任,絕不販售酒品予未滿18歲者。復依衛生福利部所編著之「酒癮防治手冊」所敘,酒精將影響兒少的身體發育、造成營養不良、妨礙成長等身心健康問題,請家長特別留意,並灌輸孩子正確的資訊。
另依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35條規定「酒販賣業者,應於零售酒之場所出入口處或其他適當地點,明顯標示下列警示圖文:一、飲酒勿開車。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該場所不販售酒予未滿十八歲者。」違反上開規定者,將依該法第55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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