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旅宿業不得禁止導盲犬進入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南投報導
2014.12.03
南投縣政府表示,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規定,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且亦有規定,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若違反規定除可要求限期改善以外,若仍不改善可處新台幣1-5萬元罰鍰,縣政府籲請旅宿業者配合。
為打造無障礙的旅遊環境,近幾年縣府配合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管理處等,積極就風景據點、旅宿業、客運車輛等進行改善。
交通部觀光局更選定日月潭地區推動無障礙旅遊路線,吸引許多身心障礙人士至縣內旅遊,近期亦有導盲犬培訓家庭攜帶導盲犬至縣內訓練,縣府籲請旅宿業者應遵守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各相關法規規定,適時協助身心障礙的旅客,且不得拒絕導盲犬進入或額外收取費用,縣府另將持續透過講習等機會向業者宣導。
觀光處表示,縣府與各相關單位將持續推動無障礙的旅遊環境,也希望各業者也能針對身心障礙朋友的需求,改善硬體空間,共同營造無障礙亦友善的旅遊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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