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逾期罰款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12.01
台中監理所提醒納稅人,寄發汽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逾期不繳納,最高罰三千元。
台中區監理所表示,十一月份起,針對今年七月份開徵及以前年度尚未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汽、機車車主,以雙掛號寄發補繳通知書,請民眾留意並按時繳納。
監理所指出,配合行照免換發新制,一0二年起機車與汽車均於每年七月開徵汽燃費,考量中、彰、投三縣市須補繳汽車燃料使用費數量達八十萬五千一百零九輛,分二階段寄送補繳通知書,第一次已於今年四月執行,第二次則於十一月啟動補繳作業。
民眾收到繳納通知書,可前往各超商或郵局、金融機構及有設置公庫之各區監理所、站櫃台繳納,繳納期間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止。
監理所提醒民眾,在期限完成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公路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停止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仍不理會者,將面臨移送強制執行。
圖說:補繳通知應於期限內繳納以免受罰。(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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