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04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奉財政部97年6月24日台財產接字第09730004921號令頒修正實施,本次修正內容略以:一、將原『各級政府機關』修正為『政府機關』,將『民間團體』修正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將原『民間團體施以綠美化』修正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等文字修正。二、增列國有公用財產得無償提供使用範圍,如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交通安全或水土保持需要之護欄、護坡,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等用途納入法令予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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