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04
「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奉財政部97年6月24日台財產接字第09730004921號令頒修正實施,本次修正內容略以:一、將原『各級政府機關』修正為『政府機關』,將『民間團體』修正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將原『民間團體施以綠美化』修正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以認養方式施以綠美化』等文字修正。二、增列國有公用財產得無償提供使用範圍,如提供政府機關或學校停放環保、消防車輛及置放消防器材,設置戶外運動場所及相關設備,設置路燈交通號誌或指示標誌,交通安全或水土保持需要之護欄、護坡,設置行人步道或自行車車道等用途納入法令予以規範。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3.06.24
台南芒果盛產品質一級棒2011.12.15
力踐山海共存‧城鄉共榮 賴清德視察北門2009.08.24
「圓滿十六歲,歡喜轉大人」祈福踩街2012.12.11
台南打造綠色低碳城市2013.04.21
台南市族語認證八連霸2008.09.24
台南市緊急提供免費「腎結石」篩檢服務2010.08.04
中西區開山里原司法宿舍拆除2011.12.28
整合救災資源能量 提升災害防救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