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當天有投票權勞工放假1日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4.11.18
103年11月29日為103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呼籲各事業單位雇主,依據內政部74年11月8日台內勞字第357091號函規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給假原則」,對於具有投票權且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放假1日(指零時起至午後24時止連續24小時),而原本無須出勤的勞工,不另外再給假給薪。
如果當天勞工確實有出勤或輪班之必要,事業單位徵得勞工同意於投票日工作,除了要加給該出勤時間工資,且不應妨礙勞工投票。假如勞工確實不能配合出勤,也不能作不利益處分,例如扣薪、扣假或記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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