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執行職務要明辨圖利與便民
台灣新聞網記者謝新鈕/南投報導
2014.11.12
水里鄉公所於今天在鄉公所舉辦今年度「公務人員廉政教育講習會」;而由律師蕭智元主講「圖利」與「便民」之分際;希望公務員奉公守法。
蕭智元表示,公務員執行職務時,困難在難以區分「便民」與「圖利」二者的界線,而落得誤觸法網,或畏首畏尾而影響行政效率。居於此,蕭智元乃介紹圖利罪的要件,來和在場者一起探討。
蕭智元指出,一般所稱的圖利罪,是指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萬元以下之罰金等等」;又凡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不法利益而獲得利益者即是。但圖利罪並不處罰未遂犯。
所謂便民,即指給予民眾方便之行為;民眾可能因公務員之便民行為而獲得財產上之利益。
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本隱含是受有利益或不利益之可能,公務員只要在合法許可範圍內之行為,縱使民眾受有利益,亦屬合法的便民行為。總之,公務員在執法中,對於「圖利」與「便民」要拿?得宜加以分辨,才不會誤觸法網。
圖說:公職人員到場聆聽律師蕭智元說明圖利與便民之分際及其影響。(台灣新聞網記者謝新鈕/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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