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檢處:業者及勞工應重視升降機使用安全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14.11.02
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統計,99年至101年間,因升降機具導致的重大災害共14件,造成14人死亡,其中因貨梯違規載人或門扉異常開啟,導致被夾、墜落等意外,就奪走12條人命。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提醒業者,《職業安全衛生法》於今年7月3日施行,設於營建工地之施工用升降機,不論規模大小,包括積載荷重未滿1公噸者,皆屬危險性機械,應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請檢查合格方得使用,違者將處3萬-30萬元;如造成職業災害,更將面臨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30萬元等刑事罰則。
勞工局長鍾孔炤指出,事業單位使用的固定式起重機及升降機種類繁多,數量龐大,常因製造、組裝、維修、操作不當等,造成被夾、墜落及物體飛落等災害事故,且危險性機械災害發生頻率及作業勞工致死率高,呼籲雇主務必確實遵守《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6條規定,申請檢查合格方得使用。
勞工局勞動檢查處也呼籲事業單位,應針對安全連鎖裝置等關鍵設施落實自動檢查,以確保功能正常,方能安全使用。
勞檢處長周登春說,載貨用的升降機具(俗稱貨梯),因可載運貨物至不同樓層,免除人員上下樓梯搬運之麻煩,泛用於工廠及辦公大樓,但搬貨人員常圖一時之便,未依「貨梯不得載人」的規定,與貨物同時上下樓層,或搬運貨物前還沒確認車廂是否到達定位就進出,導致釀成災害。
有的雇主為節省成本,貨梯未依規定申請檢查,未委託專業人員檢修保養,都可能因此造成重大職業災害,業者不可不慎。
此外,職安法施行後,其他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不論其使用用途,均回歸《建築法》管理,包括「住商混合」及「廠辦大樓」之升降機,均應依《建築法》第77條之4規定,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竣工或安全檢查,以取得「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勞動檢查及代行檢查機構將不再受理申請檢查,可解決以往「住商混合」及「廠辦大樓」之升降機,不知應向哪個單位申請檢查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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