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回收事業
記者張美惠/高雄報導
2008.07.03
高雄市鼓山區楊小姐來電詢問,因從事廢棄物回收事業,應取得何種憑證作為進貨成本依據?
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釋,營業人收購廢棄物支付價款者,應依下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一) 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二) 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 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機關申報,並以第四聯作為記帳憑證。
(四) 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五) 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台幣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國稅局呼籲相關營業人應依上開規定取具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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