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用童工依法申請才可行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10.21
工地、農地、演藝圈常有未滿十五歲的兒童或少年打工的情形,為加強保障他們的勞動權益,勞動部已修正勞動基準法,並發布「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五條無礙身心健康認定基準及審查辦法」,詳細規定童工的工時、休假及工作環境限制。
根據這項辦法,未滿六歲的童工,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滿六歲未滿十二歲,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滿十二歲未滿十五歲,每日不得超過四小時;未滿六個月之工作,每次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三十分鐘;繼續工作二小時,至少應有十五分鐘之休息,且應於每周六或日擇一日休息,作為例假。
另外,工作天數不得超過學期間假期總天數的三分之二,開學前七日不得工作,且雇主應準備簽到簿或出勤卡,記錄童工的工作及休息時間;而工資部分,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童工的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百分之七十。
這項辦法規定十五歲以下之人不能在坑內及局限空間工作、農藥噴灑,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礙身心健康之工作,如果雇主要僱用十五歲的童工,應於童工勞務提供起始日起前九十到二十天,提供所需文件向工作地的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在童工提供勞務起十日以內,提供投保文件給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期間最長至一年;如果案件涉及數個工作地點,可以向其中一個地點的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申請。
勞工局長賴淑惠呼籲僱用十五歲以下童工的事業單位應確實遵守法令,維護兒童或少年權益,避免衍生勞資爭議,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勞工局或市府1999專線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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