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記者彭振利/雲林報導
2008.07.03
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公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2575號公告
主旨:公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並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
二、本公告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 全素或純素:不含植物五辛(蔥、蒜、韭、蕎及興渠)之純植物性食物。
(二) 蛋素:全素或純素及蛋製品。
(三) 奶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製品。
(四) 奶蛋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蛋製品。
(五) 植物五辛素:植物性之食物。(含奶或蛋者須於內容物名稱內說明)
三、自施行日起,凡「素食可食」之相關字樣將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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