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記者彭振利/雲林報導
2008.07.03
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公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2575號公告
主旨:公告「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之標示規定」,並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以製造日期為準)。
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包裝食品宣稱為素食者,應於包裝上顯著標示「全素或純素」、「蛋素」、「奶素」、「奶蛋素」、「植物五辛素」等字樣。
二、本公告相關名詞定義如下:
(一) 全素或純素:不含植物五辛(蔥、蒜、韭、蕎及興渠)之純植物性食物。
(二) 蛋素:全素或純素及蛋製品。
(三) 奶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製品。
(四) 奶蛋素:全素或純素及奶蛋製品。
(五) 植物五辛素:植物性之食物。(含奶或蛋者須於內容物名稱內說明)
三、自施行日起,凡「素食可食」之相關字樣將不得使用。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0.03.13
「民主三月、創意市集」活動雲林縣不缺席2013.07.05
郵局行員機警助警逮獲詐欺集團車手2010.06.10
雲林12日辦褒忠花鼓文化節2023.11.30
利勤實業獲勞動部金展獎殊榮 持續打造友善平權就業職場2009.07.28
蔬果應訂定農藥殘留安全容許量座談會2008.05.23
斗六新興宮斗六媽 、要找尋廟裡的古物2008.06.01
李應元7月1日接雲林縣副縣長2011.11.25
斗南慈濟環保站點燈會今舉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