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水冷機適用消保法七日猶豫期規定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10.01
有消費者於美食休閒展購買水冷機,收到產品後不滿意要求退費,店家卻拒絕退貨、退費,消保官表示,業者以美食休閒展吸引消費者前往,所販售商品卻是與美食休閒無關的家電用品,即屬消保法所稱「訪問買賣」,消費者得於收到貨後七日內,無條件解約退換貨。
台中市主任消保官康馨壬表示,策展機構利用大型展覽招攬特定業者參展,並據此吸引消費者進入參觀、購買商品或服務情形,十分普遍,但展覽商品有時未必與展覽名稱廣告內容相符。
康馨壬指出,依先前稽查旅展經驗,有些策展機構在規劃展覽後,無法招足所欲招覽類別廠商,而以非展覽主題相關廠商補足所餘攤位,消費者如在展場中購買與展覽主題明顯無關的商品或服務,消費者即得依消保法第十九條規定,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七日內行使無條件解約權,要求業者解約退費。
康馨壬同時提醒消費者,七日猶豫期的計算是自收到商品第二日起算,收到當日不計入,含例假日在內,只有第七日是假日時,可順延至第一個上班日,消費者有任何消費問題,都可以在機關上班日以市話或手機直撥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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