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民眾未提出傷害告訴非吃案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9.29
一起口角引發衝突事件,因第一時間並未提出告訴,被質疑有吃案之嫌,警方為此澄清。
今年九月十六日下午一時二十二分,在台中市南區工學北路一處大樓前,吳姓民眾指稱因自家大樓車道出入口,遭XX機電公司工人以禁止通行標誌檔住地下道,要求沈姓工人將禁止通行標誌移開,工人表示不願意,吳姓民眾回頭罵三字經,沈姓工人要求道歉未果,雙方發生口角並扭打,當時雙方均未報案。
吳姓民眾於十七日下午至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勤工派出所報案,受理員警與報案人一起回到現場查明,(因案發當時,吳姓民眾不清楚對方身份),經社區大樓總幹事了解狀況後,建議雙方先協調和解,報案人也接受社區大樓總幹事提議,然受理員警旋即留下姓名及聯絡電話,當場告知吳姓民眾,該傷害罪嫌為告訴乃論罪,如協調和解不成,可至警察機關提起告訴,警方將依報案程序受理。
九月十八日上午八時許,吳姓當事人因和解不成而持驗傷單至勤工所提出傷害告訴,員警立即製作雙方及證人筆錄資料後,即時開出報案三聯單,且經調查後已依法移送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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