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辦理寵物登記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7.03
台南市特別提醒民眾,一定要為家中的寶貝寵物辦理寵物登記,未依規定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第19條第三項規定,第一次勸導限期一周內補辦,第一次裁罰將處以每頭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裁罰處每頭新台幣六千元、第三次裁罰處每頭新台幣九千元、第四次裁罰處每頭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第五次裁罰處每頭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五次以後裁罰處每頭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寵物未由七歲以上人伴同,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將違反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一項規定,第一次勸導,第一次裁罰將處以每頭新台幣三千元、第二次裁罰處每頭新台幣六千元、第三次裁罰處每頭新台幣九千元、第四次裁罰處每頭新台幣一萬二千元、第五次裁罰處每頭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五次以後裁罰處每頭新台幣一萬五千元,請民眾配合,以免觸法。
許多民眾都喜歡將家中的寵物寶貝帶上街或是到戶外公共場所散步,市府特別提醒民眾帶狗狗散步時別忘記繫狗鍊,以免狗狗受到驚嚇到處亂竄發生危險,另外狗狗的排泄物也要清乾淨,以維護都市清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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