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貼印花稅票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免處罰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8.29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表示,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貼足印花稅票;納稅義務人若未按規定貼用印花稅票,於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自動補報補繳印花稅,並依規定加計利息者,免予處罰。
地方稅務局指出,印花稅課稅範圍包括承攬、買賣等合約,以及銀錢收據都要課徵印花稅;銀錢收據於開立時,立據人須按每件金額千分之四貼用印花稅票,承攬契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立約人或立據人應按每件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買賣動產契據每件稅額為新台幣十二元,應課徵印花稅案件未依規定貼用印花稅票,在稅捐稽徵機關「查獲前」已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者,就可免予處罰。
所謂「查獲前」,係指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前自動補報補繳或其他機關通報具體違章事證前就已補報補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發函通知之實施檢查日與其他機關查獲日不同者,以最先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
返回上一頁相關文章
2014.07.29
大雅千歲戰鼓氣勢磅礡風靡全場2015.08.04
文創公司藉市府名義販售圖書將裁罰2017.04.18
中彰投苗首辦聯合海葬2014.01.03
檢警調聯手出擊逮牛樟賊2014.11.09
補頒白金婚獎牌劉榮德老先生圓遺願2009.07.07
顏國榮油畫個展即日起展出2008.07.05
龍寶建設舉辦臻邸家族音樂會2012.01.13
臺中醫院「曙光病房」舉行揭牌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