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新修正
記者楊清森/高雄報導
2008.07.02
為嚇阻冒用國民身份證,今年新修訂戶籍法,增列相關刑罰規定,已於5月30日生效。未來民眾若隨意將身份證提供給他人使用,導致損害公眾或他人者,可能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戶籍法修正部分條文,針對冒用國民身分證,增列刑罰規定。於第75條新增第二項明訂:「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高縣府民政處表示,由於過去並沒有針對國民身份證借予他人使用所生之損害訂定罰則,而申請補發也只需工本費200元,導致許多民眾貪圖小利,故意將身份證以數千元賣給不肖份子,再來申請補發,該法修訂後,提醒民眾切勿貪圖一時之利,使自身陷於觸法危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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