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林計畫獎勵金註銷相關規定民眾應注意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南投報導
2014.08.07
南投縣政府表示,全民造林計畫(民國86年開始)前身為獎勵農地造林計畫(民國80年),開始於民國86年始轉入全民造林,迄今之獎勵輔導造林等計畫。
這20餘年來之造林政策,旨在國土保安及植樹減碳救地球之原則下推動,民眾配合辦理獎勵造林計畫政策20年期間內,造林成果經縣府及公所檢測合格後,始得領取該年度造林獎勵金。
惟倘執行期間因病、蟲害、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所導致造林面積不足時,須向該筆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停止獎勵造林,函報縣府。
經現場勘查後彙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經專家、學者審查後符合停止獎勵造林規定時,免繳回領取獎勵金,如未符合上述規定得追償歷年所領取獎勵金並加計利息一並繳回。
南投縣政府呼籲參加獎勵造林民眾,於執行獎勵造林案件期間20年內,應依規辦理林木撫育管理,俾免繳還造林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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