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未申報會受罰
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8.06.30
近期本局辦理房屋稅籍清查及檢舉案件,發覺多數民眾其房屋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時,未依規定向本局申報,因而發生漏稅受罰情事。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民眾所有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於房屋建造完成或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本局申報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如未於期限內申報,因而發生漏稅經查獲或經人舉發者,依規定除補繳應納稅額外,並按所漏稅額處以2倍以下罰鍰。
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其處罰一律免除。
該局提醒,您家的房屋如有新增、改建或變更使用情形,應於上述規定期間內申報房屋稅,以免受罰。嘉義市政府稅務局表示如果還有不明瞭的地方,請打免費服務電話,該局會給您滿意的答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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