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記者楊清森/屏東報導
2008.07.02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行政院會於97年6月12日通過「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中央廉政委員會設置要點」,積極落實政府廉能政策,並展現新政府清廉執政決心。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主要內容包括:
1. 定義受規範的公務員指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人員。
2. 明訂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新臺幣(以下同)3千元。
3.公務員因訂婚、結婚、就職、陞遷異動等的餽贈及飲宴應酬,以正常社交禮俗標準為限。
4.公務員出席演講、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5.明訂受贈財物、飲宴應酬及請託關說等的處理程序與限制。
6.要求政風機構設置專人題供諮詢服務。
7.授權各機關訂定更嚴格的標準。
稅務局政風室表示,訂定本規範的意義,在期勉公務員應將公共利益置於個人私益之上,在面對利益衝突時有明確之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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