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停車位糾紛多應注意車位尺寸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4.07.09
由於消費者在購買預售屋車位時多依據車位規劃圖,或僅由銷售人員口頭說明,往往在房屋建成入住後,發生停車位紛爭,台中市消保官建議,消費者購買預售屋停車位時,請建商於契約上寫明不包含周邊樑柱的停車位淨規格,且於房屋驗收時,實際開車前往現場試停,避免交屋後停車位規格不符需求。
台中市消保官日前接獲消費者申訴,購買預售屋含機械停車位,契約上雖有記載停車位寬度,卻未寫明尺寸的量測方法,導致車位扣除樑柱寬度後,車輛僅可剛好停入,一但旁邊車位停有車輛時,便很難打開車門,因預售停車位販售時,無法現場試勘,目前「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僅規定必須記載停車位的規格(如長、寬、高),但並無規定停車位規格的量測方式。
消保官謝明謙表示,停車位糾紛主因多是停車位規格不符、短少、平面停車位靠邊牆、因樑柱難以出入、平面停車位空間狹小難以上下車以及車道寬度或曲線半徑不足迴旋等,要求建商賠償或更換車位;但建商往往以停車位規格符合規定或已無停車位更換等原因,拒絕消費者要求,造成糾紛。
謝明謙指出,消費者於購買預售屋停車位時,可請建商於契約上寫明不包含周邊樑柱的停車位淨規格,並於驗收時實際開車前往現場試停,避免交屋後停車位規格不符需求,同時市府已建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修正「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
台中市法制局表示,依據「預售停車位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八點規定,停車位完工規格的尺寸發生誤差,買方得就短少部分請求減少價金。
雙方未達成前項協議者,買方得主張解除契約,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建商不得以停車位規格容許誤差作為免責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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