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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3
Friday
13:31

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通過

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06.30
臺北縣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自民國89年1月25日公布施行迄今已逾7年有餘,對於未懸掛車牌、使用偽照、變造、註銷車牌、他車車牌或以其他方式企圖逃避繳費行為、停車費逾期欠繳、使用停車位辦理婚喪喜慶或作其他用途等問題,因法律未能與時俱進,致臺北縣政府無法可管,故於這次立法予以補救。 臺北縣政府為使自治條例配合民情與現況,參酌停車場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項及各縣市之相關法規,全盤檢討修正,並將法規名稱修正為「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其中為因應民眾因私人理由申請廢止路邊停車位,或作其他用途方面如借用道路辦理婚喪喜慶、祭典、房屋修繕、裝潢、等其它活動,基於民俗風情、使用者付費、公平原則之考量,特增訂該條文並依前述自治條例修訂「臺北縣路邊停車場設置及廢止作業基準」,將其規定收費標準明定其中,以符民眾生活需求。 另現行實務上對於未懸掛車牌、使用偽造、變造、註銷車牌、他車車牌或以其他方式規避繳費之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場者,因未能確知其車號,故無法開立繳費單,而上述現象中央法規亦無處罰規定,形成管理漏洞,並造成不公平之現象,故針對此現象,臺北縣政府亦增訂相關條文,規定各類惡意逃避停車繳費之車輛,將可委託民間拖吊業者移置前述違規車輛,以保障守法民眾停車權益。 另臺北縣自今年7月1日起開始宣導,並預計今年8月1日起實施,路邊停車費逾期未繳將隨書面補繳通知單增收工本費用,自民眾停車翌日起15日內未繳費者,臺北縣政府將寄發二次補繳通知單,分別為平信與雙掛號補繳通知單,繳納期限各為7日與17日,工本費用各為15元與50元。 林重昌表示,為體諒民眾常因停車繳費單遺失未能如期繳費之困擾,縣府提供充足之多元繳費管道及e化措施,包括各大超商24小時定點代收服務,各銀行提供之信用卡、網路銀行、網路ATM、及中華電信手機、市話等代繳服務,以及提供線上補列印15日內之繳費通知單,不管是繳費或申請代繳,都非常便利,歡迎民眾多加使用,減少逾期未繳需加收工本費用之額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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