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免徵使用牌照稅修法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4.07.02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指出,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有關身心障礙免稅規定,今年有重大的修正,修正條文業經立法院今年五月三十日三讀通過,並由總統於今年六月十八日以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2701號令公布,將自明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台中市地方稅務局說明,為維護租稅公平並兼顧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財政部研擬使用牌照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身心障礙免稅規定修正重點包括:(一) 身心障礙者有駕照者,明定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所有;(二) 身心障礙者無駕照者,增列車輛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要件,原規定每戶限1輛改為身心障礙者每人限1輛。
(三)設定免稅上限:汽缸總排氣量超過二千四百立方公分、完全以電能為動力之馬達最大馬力超過262英制馬力或265.9公制馬力者,改採限額免稅,以二千四百立方公分的稅額為限,超過部分不予免徵;(四)施行日期為修正公布日之次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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