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啟動新制稽查市售產品標示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14.07.02
嘉義縣衛生局表示,食品標示新制於102年10月2日公告後,即持續輔導業者,103年7月1日配合全台大稽查行動結果,製造工廠的標示均能依新制製售。
至於大賣場因架上產品大多非7月1日製造,故僅針對標示內容物進行抽檢,將持續各項衛生管理與督導衛生稽查,加強食品安全管理,以保障食品衛生安全。
食品標示新制規定,103年7月1日起,包括「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及「包裝米粉絲產品」等,廠商需在產品包裝外標示清楚。
若未依規定標示,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等規定情形,依法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表示,7月1日起聯合衛生福利部南區管理中心及轄區衛生所,分別前往轄內3家乳飲品工廠、2家果蔬汁工廠及1家包裝米粉製造工廠稽查;令於大賣場稽查時,總共抽檢市售果蔬汁70件、乳飲品45件、包裝米粉7件,將進一步檢驗。
衛生局長鍾明昌呼籲業者正確標示,也提醒消費者選購良好商品,應具備衛生良好、品質管制良好、需注意包裝是否良好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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