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屍性侵觸法最高處十年以下刑責
台灣新聞網記者許立昌/新竹報導
2014.07.02
據新竹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統計,酒後遭性侵害的情節越發常見於是類案件中,其中加害人是陌生或熟識者皆有,尤其是出入KTV與夜店的情況最多。
被害人常與朋友或網友出遊,席間因自己不勝酒力或遭有心人士勸酒灌醉後,遭陌生人或友人帶離後,加以性侵或猥褻的行為被網友稱為撿屍。
事實上「撿屍」一詞,就是將酒醉的女性物化為任人宰割的屍體,許多人認為「酒醉的女性」與「同意性行為」劃上等號,卻忽略了剝奪性自主的撿屍行為就是性侵害犯罪,觸犯刑法225條之趁機性交或趁機猥褻罪,前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後者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社會處表示,民眾應對性侵害事件有正確的觀念與認知,女性的身體及性自主權不應被剝奪與消費,除了應提高警覺性保護自身安全外,若不幸遭受性侵害時,應保留證物至醫院驗傷,並可至婦幼隊進行報案,或撥打24小時免付費的保護專線「113」尋求協助。
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亦可撥打市府專線5245233,中心將有專責社工提供性侵害被害人保護服務,包含陪同報案、偵訊、驗傷、出庭,以及心理諮商協談、法律諮詢服務、經濟補助、資源連結等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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