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及行政執行分署可限制欠稅人出境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基隆報導
2014.07.02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有納稅義務人詢問,其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金額,尚未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其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一百五十元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亦遭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
經查明後始知欠稅人係由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稅務局說,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於執行欠稅案件時,可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欠稅人出境,並不受前揭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之限制。
該局籲請納稅人,如接獲法務部行政執行分署通知繳納之欠稅案件,不論金額大小,應儘速繳納稅款,千萬別以為個人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內,營利事業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內,就不會遭受限制出境處分而徒增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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