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首創社工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6.30
為保障社工人員人身安全與工作環境,去年六月議員張耀中率先建議市府參考美國LISA法案訂定保障社工人員安全的自治條例,市長胡志強市長當場允諾支持,社會局即提出「台中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草案經市議會審議通過並送行政院核定,台中市成為全國第一個為保護社工訂定人身安全條例的城市,於今年五月十六日公佈實施。
隨著社會的複雜性,社工人員從早期單純只是處理節育、貧窮問題,到現在要執行達一百多項法條所規定包括兒少保護、安置、照顧等項目,針對需經常隻身拜訪案主的社會工作人員而言,工作上充滿潛在危險威脅。
依據市府社會局統計,台中市公私立部門目前約有社會工作人員一千二百人,社會局約有三百名公職社工師及約聘社工員,擔任社工員大部分以女性居多,處理緊急事件的社工員必須在二十四小時之內拜訪案主,還要幫案主照顧或安置小孩及出庭應訊等,工作相當繁重。
市府於民國一○○年即針對保護性社工訂定「台中市政府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社工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與危機處理要點」,宣示對保護性社工人身安全的重視,現在市府進一步實施「台中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法律位階更高,訂有刑責及罰責,約束力及執行力都比過去更強,更是全國第一個為保護社工訂定人身安全條例的城市。
社會局長王秀燕表示,因應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等保護性業務要求,各縣市大多已訂定社工人身安全風險管理要點,但「要點」係機關內部之行政規則,在法律位階上低於「自治條例」,而台中市政府目前公佈實施「台中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是全國第一個訂定具有法律位階的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法制化措施,也具體回應美國lisa法案的訂定原則,規定威脅或侵犯社工安全者,需負擔相關刑事責任。
社工員家訪時,需有訓練有素的人員或警察陪同前往;政府應該提供社工人身安全訓練及工作環境,條例中也具體規範聘用社工人員之單位每年需要進行人身安全訓練至少六小時,違反之負責人或雇主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社工訪視時,評估有工作風險可能遭受侵害,可請警方陪同或適當人員提供必要協助;攻擊社工的加害人可處一萬元以下罰鍰等等。
台中市社會局已帶頭實施,今年三月二十八日社工日活動辦理人身安全訓練課程三小時,讓所有社工員及雇主了解訂定「台中市社會工作人員人身安全保障自治條例」的立法精神及執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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