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汽機車汽燃費七月一日起開徵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6.23
台中區監理所表示,一○三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將於七月開徵,繳納通知書已陸續寄發,繳納日期自七月一日起至三十一日,請車輛所有人於該期限內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監理所對於車輛所有人名下自用汽車與機車,以總歸戶方式將每一車輛之車號、一○三年度汽、機車燃料使用費應繳納費額及合計總費額,詳列同一張繳納通知書寄發;超過四輛者,則加附一張繳納通知書,方便民眾一次繳納。
台中監理所所長柯武提醒車輛所有人,遺失或未收到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繳納通知書,可至全國各監理所、站補單,或電話查詢補寄汽、機車燃料使用費單,或至超商查詢及補印繳費單後,直接在超商櫃檯繳納,均免收手續費。
汽燃費開徵作業提供多元繳納管道,民眾持繳納通知書至金融機構、郵局、超商或駐各監理機關之代收公庫繳納,也可透過電話語音或電子公路監理網線上轉帳繳納,毋須另負擔手續費,用信用卡繳費者仍須自行負擔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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