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原住民區選舉有譜
台灣新聞網記者陳祐堂/台中報導
2014.06.11
為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精神,積極回應原住民社會意見,立法院於今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五月十三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讓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選舉可望與年底併同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辦理。
台中市民政局表示,為了讓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地區辦理相關自治事項時於法有據,地方制度法增訂了「第四章之一章名及第八十三條之二至第八十三條之八條文」,修正部分條文,並於今年一月二十九日經總統公布,讓原住民區恢復原有地方自治團體法人地位,原住民區辦理自治有了基本的法治依據,相關的法令施行仍由行政院另外訂定。
為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族權益的精神,立法院於今年五月十三日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正式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代表及區長納入地方公職人員範圍,且增列原住民區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區民代表須年滿二十三歲的規定,因此於法令公布施行後,台中市和平區將可於年底選出第一屆區民代表及區長。
原住民區基層選舉是代表原住民族政治參與的基礎,為了能使原住民自行體現民主政治與法治選舉精神,保障其權益,台中市政府及台中市和平區公所亦將配合中央的政策及法令,落實相關選務工作及推動未來和平區自治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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