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震清主張修法讓結論具法定效力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台北報導
2014.06.09
立委蘇震清表示,立法院黨團協商結論具有法定效力,但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雖規定進行黨團協商時須全程錄影、錄音,併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公報中卻僅刊登協商結論,欠缺結論形成的過程,以致國會議事透明化做半套,也無法充分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
為此,立委陳其邁與蘇震清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黨團協商過程除應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外,也須詳實記錄黨團朝野協商的發言內容及過程。
蘇震清表示,立法院乃合議制機關,各項議案必須經過議決程序始能定案。然而會議時間有限,各委員立場也多有不同,倘若委員之間因堅持立場無法讓步,又每項議案皆依常態議事程序進行,恐將造成議事程序過長而無法如期完成審議。
協商乃互相讓步與互相妥協的過程,黨團協商制度設計目的,主要在於提供朝野政黨代表以平等尊重的溝通管道,相互交流及折衝妥協,整合不同意見,取得彼此共識,以追求立法程序之效率。
依據德國聯邦眾議院之議事公開方式,有關於「議事報導公開」上,主張議事報導公開意味著公開原則之一貫執行,與資訊自由有密切關係,然而以議事報導公開來補充會議公開,也成為會議公開不全的替代物。
而在「書面報告」方面,除院會紀錄外,還製作決議紀錄,以便記錄每次院會之決議。上述的速記報告與決議紀錄,乃是對於法律解釋而言不可或缺的素材。
由於協商結論具有法定效力,也是議案審查決議程序,依現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條規定「進行協商時,由秘書長派員支援,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同協商結論,刊登公報」然此項記錄於公報中僅刊登協商結論,欠缺結論形成之過程,違反議事報導公開原則之執行。
爰此提案,議案進行協商過程,除全程錄影、錄音、記錄外,應本於立法院組織法及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中之「會議公開原則」比照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五十六條之規定,於公報中詳實記錄黨團朝野協商之發言內容,使國會議事能夠透明化,更可體現國會議員公開負責與受民意監督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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