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籲養豬業者依規定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
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8.06.27
嘉義縣環保局即日起至7月31日進行今年第二批129家養豬業者廢水排放許可換證作業,而第一批仍有30家業者未提出申請,環保局籲請全體業者速於規定期限內辦理,以維護自己的權益,免於受罰。
環保局長林榮和指出,環保署96年4月17日公告「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期限及換發方式」,規定業者應於96年5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期間,向當地環保局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取得環保局重新核准之相關許可證。
經通知換證者,應於期限內辦理換發,如未涉及因製程變更或廢水產生量增加,致廢水或污泥處理設施變更者,免技師簽證及證照、審查等費用;換發期間如原取得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尚未完成換發或准駁者,應以原核准事項繼續進行水污染防治措施。
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換發者,原領有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將失其效力,亦即不得再排放任何廢水,否則將依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處以6萬以上罰鍰,並限期補正,按次處罰(有疑問可電05:3620800轉605環保局水污科陳先生洽詢)。
另嘉義縣今年第一批94家養豬業者許可證換發作業,迄今已有64家業者提出申請,林榮和同時籲請接到公文通知換證業者,儘速依規定辦理,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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