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許可換證巡迴駐點服務
記者蔡鳳敏/雲林報導
2008.06.27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公告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換發期限及換發方式,內容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96年5月1日至98年8月31日期間,向核發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並應於98年12月31日前,取得核發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重新核准之相關許可證(文件)。
雲林縣97年度應辦理水污法列管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換證作業畜牧業業者達630家次,截至97年5月底止尚有536家業者尚未進行換證作業,為方便雲林養豬業者配合辦理水污法列管事業廢(污)水排放許可證等相關許可文件審查及換證作業,雲林縣環境保護局於本年度(97)7月及8月至各鄉鎮市公所(農業課)駐點巡迴服務,現場提供相關諮詢、教導業者填寫換證文件並建立外駐收件點,方便雲林養豬業者辦理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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