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遺產須由國稅局核發證明
記者楊清森/屏東報導
2008.06.27
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所遺遺產不論應否繳交遺產稅,都要記得辦理申報、取得下列證明書,才可憑以辦理動產及不動產移轉登記:
一、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於繳清應納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後,就可以憑繳款書收據向國稅局領取繳清證明書。
二、對於核定無應納稅額的案件,國稅局將會發給免稅證明書。 三、如果在繳清遺產稅款前有特殊原因必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者,可以先向國稅局提出確切納稅保證後,申請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四、如有依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財產,可以向國稅局申請發給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
該局進一步提醒,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否則,民營事業將被處以15,000元以下罰鍰;如為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則由主管機關對相關人員從嚴議處。同時,對於納稅義務人於遺產稅未繳清前,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將會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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