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業空污排放標準加嚴業者應即早因應
台灣新聞網記者張芸婷/苗栗報導
2014.05.01
苗栗縣政府環保局表示,環保署考量細懸浮微粒及其前驅物排放對於民眾健康造成之影響,為進一步改善國內空氣品質,規劃修訂「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
除針對氮氧化物進行污染管制外,同時亦加嚴管制新設及既存熔融爐之粒狀污染物及硫氧化物,並針對不同玻璃產品之玻璃熔融爐訂定不同之排放標準。
縣府環保局長劉伯舒表示,「玻璃業氮氧化物排放標準」自八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發布施行實施迄今排放標準限值並未修正,環保署鑑於國外管制玻璃業之燃燒及廢氣處理技術相當成熟,國內玻璃業的實際排放濃度均可符合現行標準,參酌國外管制標準、國內排放現況、可行控制技術及成本效益,修訂排放標準,期能減少環境負荷,改善空氣品質。
環保局表示,「玻璃業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草案適用對象包括平板玻璃、玻璃纖維、容器玻璃、玻璃基板、影像管、光學、色版、燈罩、電器用玻璃、水玻璃、玻璃釉料及其他玻璃製造用熔融爐。
目前環保署規劃之修正重點包括:(1)加嚴新設熔融爐粒狀污染物由50mg/Nm3加嚴為25mg/Nm3、硫氧化物由300ppm(固體及液體燃料)加嚴為60ppm;既存熔融爐則由100mg/Nm3加嚴為50mg/Nm3、硫氧化物由300ppm加嚴為100ppm。
(2)新設熔融爐採空氣助燃者,氮氧化物改以單一標準管制並分階段加嚴,給予業者合理緩衝期,排放標準限值自發布日起適用180ppm;既存熔融爐自發布日起適用300ppm;自108年1月1日起或熔融爐冷修後加嚴至180ppm。
(3)新設熔融爐採電力、純氧助燃、富氧分段燃燒者,自發布日起適用之氮氧化物排放標準為3公斤/公噸熔融玻璃;既存熔融爐為6公斤/公噸熔融玻璃;自105年1月1日起加嚴至3公斤/公噸熔融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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