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收時間將垃圾放置垃圾車最高罰6000元
台灣新聞網記者袁鴻祥/基隆報導
2014.04.29
基隆市政府表示,日前有一民眾於星期三將垃圾及吃剩的三顆乾饅頭,攜至停放於清潔隊班部旁之垃圾車丟棄,遭稽查人員取締而深感疑惑,為什麼把垃圾及廚餘丟到垃圾車廚餘桶也是違法的?
基隆市自100年1月1日起每周三、日停收垃圾、廚餘及資源回收物,於停收垃圾時間將垃圾、廚餘、資源回收物任意放置於環保局垃圾車上,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規定,可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有關家戶垃圾的清除方式,應配合環保局公告的作業時間,於清運時間定時定點將垃圾、廚餘、資源回收物攜出直接交由清潔隊員或放入運轉中之垃圾車輛,如於非清運時間放置於停放於路旁的垃圾車或是任意置放於路旁,均可依法處新台幣1200至6000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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