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利點數折抵消費金未成民眾投訴消保官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錫卿/新北市報導
2014.04.28
新北市府法制局表示,市面上有許多大型零售業者為刺激消費者消費,都會有消費一定金額就送紅利點數的方案,只要客戶在門市消費越多,紅利點數就贈送的越多,還可累積點數折抵消費金額,只是消費者如何使用紅利點數,各家業者的遊戲規則不盡相同。
日前法制局消保官接獲申訴人表示,他於去年12月在企業經營者的中平分店購物,於結帳時要求將紅利點數折抵消費金額,因未提示會員卡而被收銀員拒絕折抵,經現場協調不成後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該案經消保官召開協商會議,業者表示該公司「紅利點數注意事項」已說明卡友未帶卡片者,於結帳時告知收銀人員卡號,仍可享有優惠及累積點數,但無法享有當次紅利折抵之功能,業者稱這是為維護交易安全,避免卡友紅利點數遭他人冒用所採取之措施。
但是,申訴人認為就算沒有會員卡,也可透過身分證件或客服中心資料查詢來證明會員身分,賣場的管理措施顯然違反消費者保護法。
消保官表示,紅利點數權利是存在會員身上而非會員卡上,會員卡是用來證明會員特定權利之用,屬於資格證書一種,這與有價證券將證券與權利合為一體的法律性質不同。
資格證書在法律上,債務人履行債務時,並不須要以證書為必要。若債務人對於持有資格證書者善意履行債務時,就算對方並非真正權利人,債務人仍可免責 。
因此,資格證書亦被稱為免責證書,例如寄託物返還憑證就是。
消保官認為企業經營者為避免紅利點數遭他人冒用,用定型化契約條款來規定固然合乎情理,但是消費者若能當場出示身分證明即是權利人時,企業經營者亦應該讓消費者行使權利,始能保障消費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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