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所寄90萬件機車燃料使用費補繳通知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4.17
台中區監理所針對一○一年底以前遲未辦理換發行照且未繳納燃料使用費的機車,以及一○二年開徵後尚未繳納燃料使用費的機車車主,分二階段寄發補繳通知書,四月將寄發十九萬件,民眾應按時繳納。
以往機車燃料費隨每二年一次的行照換發同步徵收,一○二年一月起取消定期換發行照措施,機車燃料費改為每年七月與汽車燃料費一同徵收。
監理所指出,若車主的機車行照有效日期在九十八年及一○○年期間到期者,四月二十四日將寄發燃料費補繳通知,繳費期限至五月底止,另機車行照有效日期在九十九年及一○一年期間到期者,則於十一月寄發繳費通知,繳費期限至十二月底。
民眾收到機車燃料費補繳通知書,可利用超商、郵局、金融機構,及各區監理所、站代收公庫櫃台等處在期限內繳納,屆期不繳納者,裁處新台幣三百元至三千元罰鍰,同時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果仍不予理會者,未來將面臨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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