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呼籲民眾應注意相關救濟程序規定
記者李華峻/台南報導
2008.06.26
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表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申請復查;如無應納稅額或應補繳稅額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後30日內,申請復查。而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之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復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相關程序。
又訴願法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是以,納稅義務人如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溢繳稅款,被駁回而有不服欲提起行政救濟時,因係對稽徵機關一般處分表示不服,而非對核定稅額通知書表示不服,應逕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然如前段說明核定稅捐之處分既應另依復查程序救濟時,倘未踐行復查之先行法定程序前,即尚未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
因此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稽徵機關核定的處分而要申請救濟,也就要注意處分類型之不同而分別採取不同之救濟途逕,市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呼籲民眾應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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