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財政局說明市有非公用土地政策
台灣新聞網記者楊川欽/台中報導
2014.04.02
台中市財政局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利用大面積市有地,活絡地方經濟並永續經營市有財產。
有關市府處理市有非公用土地政策,財政局表示,配合中央函釋五百坪以上土地限售政策,市府不再標售大面積市有土地,並篩選區位較佳土地,改以招標設定地上權方式開發利用,以避免市有土地長期閒置、雜草叢生,影響地方發展。
財政局指出,所謂招標設定地上權,指提供土地供得標人取得地上權興建建築物,得標人需支付地上權權利金及租金給市府,地上權定有存續期限,存續期限屆滿後,得標人需將地上建物產權無條件移轉市府,並歸還土地使用權。
財政局也表示,自縣市合併以來,已提報市議會審議通過案件共三案三十八筆,目前正提市議會第一屆第十七次臨時會審議案件共二案十八筆,在提案處分前均先徵詢地方有無公用需求,倘有公用需求,則以保留公用為優先原則,例如目前都發局正在推動位於豐原區的安康幸福好宅,即是優先保留提供推動社會住宅的案例。
已提報市議會審議通過招標設定地上權提案共三案,均為去年度提案,所定地上權存續期間為五十年,今年度提案則有二案十八筆,地上權存續期間改訂為七十年以內。
財政局表示,原本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均參照國有財產署辦理國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訂為五十年,惟國有財產署於去年下半年起,已將地上權存續期間由原來之五十年延長至七十年,以提高市場投資誘因。
且據台中市市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設定地上權之存續期間,自地上權登記完成之日起算,不得逾七十年」,因此該案市有土地設定地上權存續期間,依據上開規定及參照國有財產署之實務案例自今年起訂為七十年以內。
財政局認為,市有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案件,其招標方式均採公開招標方式辦理,權利金底價係按市價總值百分之三十至七十之間訂定,土地租金前三年按申報地價總值百分之三計收,第4年起按申報地價總值百分之五計收,以上收入均是市府建設的財源之一,該局會持續秉持公地公用優先並兼顧市政建設財源收入,妥善經營市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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