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舊廢棄車輛占公有地檢舉可獲獎勵金
台灣新聞網記者李華峻/南投報導
2014.03.31
南投縣政府環保局表示,近日有民眾家中車輛長久不使用,將車牌拔除後放置於公共停車場,被其他民眾檢舉占用公共空間之無牌車輛,經執行單位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勘查,並張貼通知單7日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民眾若要領取車輛得檢具證明文件並繳交移置費及保管費後始得領回該車輛,實在是得不償失。
家中若有長期不使用車輛,使用者應依法停放至私有地,勿長期占用公共道路。若有需報廢之車輛,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印章、行照及車牌等相關文件至監理單位完成車籍註銷報廢手續,即可停止繳交牌照、燃料等稅費。
民眾辦妥報廢手續後,可直接洽詢合法回收業者辦理車體回收作業,並向業者索取「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憑聯單及車主身分證影本、監理單位核發之報廢或繳銷異動證明文件影本,可向環保署申請廢車回收獎勵金,汽車車齡達10年以上可申請每輛1000元、機車車齡7年以上可申請每輛300元之回收獎勵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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