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查報廢棄車應盡查證責任
記者袁鴻祥/台北報導
2008.08.25
臺北市政府,近日作成一起訴願決定,撤銷了環保局對某無牌廢棄營業大貨車,所作之疑似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查報行為。該件因系爭車輛所有人表示,未曾接獲任何廢棄車輛查報通知致無法於期限內移置處理,訴願會認為,環保局應盡可能查明系爭車輛所有人方得逕行拖吊,於是撤銷了環保局的處分。
訴願會表示,環保局清潔隊執勤人員於96年11月間在台北市發現1輛無牌廢棄營業大貨車,車體髒污鏽蝕,且長期占用道路,乃依法查報為疑似占用道路廢棄車輛,於車體明顯處張貼限期7日內自行清理之通知並拍照存證。
嗣因車輛所有人逾時仍未自行清理,該局遂先行移置至貯存場保管,並以公告通知車輛所有人自公告日起1個月內持車籍資料洽領,逾期以廢棄物處理。系爭車輛所有人不服,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訴願會審議後認為,系爭車輛車門上及後方車體上分別有以噴漆標示該車之前次及目前車號。則環保局逕以無法將引擎蓋開啟查得系爭車輛之引擎號碼為由,即認定屬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之情形,是否已善盡查證之能事?
又該案是否已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之1與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4條第2項規定所稱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之情形?亦有疑義。因而將原處分撤銷,並命環保局另為適法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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