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還我土地」申請延長至25日下午6時
記者李華庭/嘉義報導
2008.06.24
嘉義縣政府地政處受理「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申請,將於二十五日截止,截至二十四日縣府已受理一千八百七十五件。地政處為體恤農民交通往來費時,決定將截止時間從二十五日下午五時延長至六時,並呼籲尚未提出申請的原墾戶把握二十五日最後一天機會。
日據時期不少世居山區的原墾農,因不諳法令,在光復初期政府辦理土地總登記時,未在限期內申請登記,無法取得產權,導致所屬土地被登記為國有土地。多年來原墾農成立自救會組織積極奔走,並陳情總統府「還我土地」,獲得中央正面的回應,經中央召開跨部會專案會議協商後,訂定「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嘉縣部分六月二十五日止受理申請,只要經中央審查確有產權證明且管理機關未表示異議者,將同意發還,以弭民怨。
地政處長徐寶璋表示,申請案件經縣府依當事人提出的證明權屬文件進行初審後,轉呈內政部專案小組進行複審核定;審核結果不符合發還條件者,由農委會和教育部邀請相關部會及學者專家籌組專案小組,在查明不妨礙國土保安原則下,解除林地編定,並完成編定用途,由林務局和國立台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造具土地清冊(租約及租金底冊等),移交國有財產局接管,並依國有財產法相關規定管理。
地政處強調,經查定不宜解編者,仍由林務局依林班地管制規定使用,如原墾農願意離林,則以行政救助(現金救助)方式,鼓勵其遷離原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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